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4-25

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日期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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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孔繁榕、林偉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 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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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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