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27

員工以「工作環境不安全」自請離職,公司被判賠 16.7 萬 +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句「他自己要走的不是資遣」,可能被法院依勞基法第 14 條判成非自願離職。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 · 2025-06-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70 萬
判決金額
166,696 元
律師費
約 18 萬
HR/出庭工時
約 8 萬
失業給付支出
約 6 萬
招標/補助影響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在工作中反映職場存在安全衛生疑慮,要求公司改善,但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處理。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同時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公司端的抗辯通常是:「他自己要走的,沒有要資遣他。」但勞基法第 14 條的「勞工主動終止」在法律效果上等同雇主資遣——資遣費照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照開、員工照樣可申請失業給付。進到士林地院,法官審視的是:雇主有沒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義務?有沒有書面回應員工反映?改善期間合不合理?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66,696 元及自 114 年 4 月 1 日起年息 5% 之利息;被告應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 分之 4。 公司想省的不是錢,是「程序」——以為員工自己離職就沒事。結果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判下來,員工拿著去申請失業給付、職訓津貼,公司在勞動部備查紀錄上多了一筆「違反勞工法令致員工被迫離職」。比一開始就好好改善、好好資遣,成本翻倍。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工以工作環境不安全自請離職,雇主被判賠錢 + 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留下違規紀錄

  • 判決金額 16.7 萬本息 + 5% 年息 + 5 分之 4 訴訟費用
  • 法院強制補開「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員工持證明申請失業給付(最長 6 個月)、職訓津貼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資格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職安管理 + 員工反映回覆 + 職災 SOP 三件套做到位,第 14 條第 5 款根本不會成立

  • 年度安全衛生風險評估 + 教育訓練 + 防護具配置一條龍紀錄
  • 建立「員工反映安全疑慮 7 日回覆 SOP」,書面往來全程留存
  • 職災處理 SOP:通報、就醫、公傷病假、原領工資、復工書面化
  • 收到勞工第 14 條存證信函第一時間 HR + 法律顧問接手,不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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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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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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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員工自願離職

是法院認定為視同雇主資遣,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照開。

不是 16.7 萬

是勞動部備查留下違規紀錄,影響未來招標、補助與輔導案。

不是冷處理就過去

是員工書面反映後不在 7 日內回覆,等於坐實「違反勞工法令」。

不是這一位

是同單位其他員工會跟著用同一條款主動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每年完成職業安全衛生風險評估並留書面紀錄?
  2. 2勞工書面反映安全疑慮時,是否有 SOP 在 7 日內回覆並改善?
  3. 3職災處理 SOP(通報、就醫、公傷病假、原領工資、復工)是否全部書面化?
  4. 4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簽到表?
  5. 5收到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的存證信函是否第一時間由 HR + 法律顧問接手?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位員工的存證信函就可能變成非自願離職證明。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資遣費)、第19條(離職證明)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張雇主未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而終止契約,法院認定屬非自願離職,雇主須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離職證明。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判命給付166,696元本息,並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5分之4。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在勞工發生職業傷害或反映工作環境危害後,未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義務妥善處理,導致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主動終止契約。常見的具體錯誤型態包括:未確實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提供必要之防護具、未落實風險評估、職災發生後未依規定通報並給予公傷病假與工資補償、要求勞工帶傷上班、或在勞工反映後拖延改善。雇主可能誤以為「勞工自己離職」就不必發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忽略了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的終止屬於視同雇主主動資遣的法律效果,且勞工得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終止,法律上等同非自願離職,雇主不僅要付資遣費,還必須開立載明該款別的離職證明書,勞工據以申請失業給付。一旦此類證明書定讞,公司在勞動部、勞保局、未來檢查紀錄中都會留下「違法導致勞工被迫離職」的痕跡,影響未來投標、政府補助與形象。真正該做的,是在事件發生「之前」就把職安管理做到位:定期風險評估、教育訓練留下簽到紀錄、職災通報與工資補償流程SOP化、員工反映安全疑慮時於合理期限內改善並留證。一旦進入訴訟,雇主若無法舉證已善盡安全衛生與職災補償義務,幾乎沒有勝算,因為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有舉證減輕的設計。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每年至少一次風險評估並留存書面紀錄
  • 2對所有現場作業勞工提供法定時數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留下簽到與測驗紀錄
  • 3訂定職災處理SOP:通報、就醫陪同、公傷病假認定、原領工資補償、復工評估,全部書面化
  • 4勞工以書面或LINE反映安全疑慮時,於7日內回覆並於合理期限內改善,全程留存往來紀錄
  • 5若勞工提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先由HR與法律顧問確認事實與舉證,再決定爭議或和解策略,不要冷處理
建議連動檢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職災通報與補償SOP離職證明開立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9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6,69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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