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2-25

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日期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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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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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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