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28

室內裝修工程員工身故,特力屋與承攬商靠書面契約全勝職災訴訟

一句「他是包商不關我們的事」,可能被法院依職安法第 27 條認定連帶責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職災補償風險
200–400 萬
律師費估算
30–80 萬
停工損失
20–50 萬
聲譽與招標影響
長期成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場室內裝修工程的悲劇:特力屋將消費者所定作的室內裝修工程轉包給盈喬企業社(洪喬韋),盈喬從 107 年 12 月起僱用施工人員彭廣賓,約定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勞務報酬。後來彭廣賓在工程中身故,家屬以職業災害補償為由,將特力屋與盈喬企業社一併告上法院。 家屬主張,多層承攬關係下,兩家公司都應對勞工身故負連帶補償責任。但承攬商盈喬一方拿出當初與彭廣賓的僱傭契約——按件計酬、有明確權責、有獨立施工的工作型態;特力屋則拿出與盈喬的承攬契約,雙方權責劃分清楚。 法院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關係與承攬契約規定,認定盈喬與彭廣賓之間是依工作件數及內容計酬之僱傭,特力屋與盈喬之間則是承攬,職災補償責任歸屬於盈喬而非特力屋;同時就家屬主張的多項補償項目,逐一審酌後均認不成立。 判決出爐: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承攬鏈條的兩端公司全勝,但這場勝訴的代價,是一條人命與一場完整一審程序。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承攬契約沒簽、保險沒投、危害告知沒簽收,事故一發生就被連帶求償

  • 職災補償可能依勞基法第 62 條由原承攬人與承攬人連帶負責
  • 單一死亡案件補償金額可達 200–500 萬,含醫療、原領工資、失能、死亡補償
  • 工地可能被勞動檢查機構命令停工,整個工程進度延誤
  • 律師費 30–80 萬,視責任比例與審級而定
  • 公司聲譽影響後續招標、保險費率,連帶提高同類工程成本
勞資羅盤接手後

事前把承攬契約、保險、危害告知一次到位,事故發生時定性清楚不連帶

  • 所有下游承攬商簽訂書面承攬契約,載明權責、計酬、職災處理流程
  • 要求承攬商提供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意外險保單影本,到期前提醒續保
  • 工地共同作業協議與危害告知書,由原承攬人與承攬人雙方簽署留存
  • 每件工程留下施工日誌、人員簽到、教育訓練紀錄,至少保存 3 年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承攬就免責

是承攬鏈條只要文件不齊,原承攬人仍可能被連帶補償。

不是事故後再寫

是事前的書面契約與危害告知書才有證據力。

不是一場勝訴

是還要走完完整一審程序、律師費與工地停工成本。

不是這位施工者

是同一承攬鏈下所有施工人員,都可能依本案模式提告。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與下游承攬商,是否每件工程都有書面承攬契約並載明計酬方式?
  2. 2承攬商是否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意外險,並提供保單影本?
  3. 3工地是否依職安法第 26、27 條留下共同作業協議與危害告知書?
  4. 4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件工程的施工日誌與人員簽到?
  5. 5事故發生時,是否有 24 小時內通報、現場拍照、證人筆錄的 SOP?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承攬鏈條的責任分散文件做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482 條、勞基法第 62 條

室內裝修工程多層承攬下發生員工死亡職災案,法院認定特力屋與盈喬企業社均無雇主補償責任,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承攬關係的法律定性——特力屋將室內裝修工程轉包予盈喬企業社,盈喬再僱用施工人員(死者彭廣賓),雙方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關係處理薪資(按工作件數計算)。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職災補償請求不成立,可推論雇主在以下幾個面向已備齊事證:1)承攬契約書面化、權責清楚;2)按件計酬的薪資安排於契約中明確記載;3)職災發生後的責任歸屬與承攬規範相符。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接案型工程公司會在事故後才想要釐清「我是承攬還是僱傭」,但只要事前契約清楚、實際運作與契約一致,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關係定性。

雇主該學到什麼

承攬與僱傭的界線,是接案型業者(裝修、營造、清潔、物流、活動)最需要事前釐清的法律議題。本案雇主能勝訴的關鍵,是事前已把承攬鏈條的契約、計酬方式、工作指揮關係文件化,事故發生後法院能依書面證據判斷。教訓是:承攬商與下游施工者間的法律關係要「事前白紙黑字」,不要靠口頭與默契。另一個更深層的啟示是:即便本案雇主勝訴,仍經過完整一審程序、付出時間與律師成本,所以「贏」與「不打官司」之間還有距離。建議所有涉及多層承攬的事業,平時就建立承攬商管理規範、職災通報協作機制,並要求下游承攬商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把風險分散。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承攬契約書面化,明確記載權責、計酬方式、職災處理流程,避免口頭約定
  • 2要求下游承攬商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意外險,降低事故時連帶責任風險
  • 3即使是承攬關係,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27 條為共同作業協議與危害告知
  • 4工地現場留存施工日誌、人員簽到、教育訓練紀錄,作為事故發生時的舉證依據
  • 5不要在事故發生後才補書面文件,事前的文件才有證據力
建議連動檢視承攬契約文件審查職災連帶責任分散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