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1-14

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日期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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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行 銷企劃主任,辦公地點在被告之臺北辦事處,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原告到職後均盡心盡力、表現良好、認真 負責,雖任職之初還在摸索工作內容,但均努力探詢主管之 標準、配合主管之要求,故3個月試用期滿後,獲得繼續任 用。然被告突於112年12月19日透過訴外人即原告主管賴秀 珊向原告表示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拒 絕原告提供勞務。原告聞言立即向賴秀珊表示沒有離職之念 頭,且隔天仍有持續到公司上班,後續亦持不願兩造協調破 裂局勢之想法,均在家待命,自無同意資遺之意思。且賴秀 珊既未告知資遣之法律依據及事由,原告要如何與之達成合 意?況被告並未提出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資遣條件,殊難想像 有何勞工會甘願與被告「合意資遣」。又被告於112年12月1 9日並未明示終止僱傭契約之事由及法令依據,即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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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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