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1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萬3,80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 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3,1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3,80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