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訴字第5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日期
2024-07-3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其中新臺幣柒 拾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 勞退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貳 仟參佰零捌元、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