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己○、丙○○、乙○○、戊○○、甲○○、丁○○ 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13年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2「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己○、丙○○、乙○○、戊○○、甲○○、丁○○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分別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己○、丙○○、乙○○ 、戊○○、甲○○、丁○○。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2「免為 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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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