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11-29

勞訴字第1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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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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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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