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3-12

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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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6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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