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15元,暨自民國113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2,77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 元137,715元、新臺幣16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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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