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06

勞訴字第78號 返還所有物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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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雇主請求員工返還財物並求償,士林地院僅判命被告給付 50 萬元,其餘請求駁回,雇主部分勝訴但訴訟成本高。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 50 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但雇主其餘請求被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7%、雇主負擔 83%。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引用的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3 條(損害賠償方法)與第 217 條(與有過失)可合理推論,本案涉及員工離職後未返還公司財物,或在職期間造成公司財物損害。雇主常見的錯誤是:起訴時把所有可能的請求金額都列上去,導致主張金額遠高於法院最終認定的損害,結果勝訴比例偏低、訴訟費用大部分由自己負擔。本案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83%,即代表起訴金額中只有約 17% 獲准。背後反映的問題通常包括:公司財物清冊不完整、離職交接程序流於形式、損害金額無法以發票或估價單舉證、與有過失(例如公司本身未建立保管或盤點制度)被法院扣減。把這些都疊加起來,雇主即使「贏了訴訟」,實質上仍然得不償失。

雇主該學到什麼

財物返還與求償案件的關鍵,在於「清冊」與「交接紀錄」。沒有清冊就沒有所有權與占有的明確界線;沒有交接紀錄就無法證明員工最後一次持有時間與狀態。雇主應在員工到職時即建立配發財物清單(含序號、估值、配發日期),並於離職時逐項核對、雙方簽署交接確認單。對於高價值物品(電腦、機具、車輛、樣品),應另立保管合約並設置定期盤點機制。起訴前要先務實評估能舉證的金額,避免追求名目上的高額求償,反而把訴訟費用大部分往自己身上扛。本案也提醒:求償金額膨脹,不會增加勝訴機率,只會增加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員工到職時建立配發財物清單,含品名、序號、估值、配發日期,雙方簽名
  • 2離職交接設置物品清點 SOP,由 HR 與直屬主管雙重確認並留存簽署文件
  • 3對高價值設備(筆電、機具、車輛)建立保管合約並定期盤點
  • 4起訴前先評估能舉證的金額,避免膨脹請求導致訴訟費用大幅由自己負擔
  • 5搭配商業保險或保證金機制,作為高價值資產的風險緩衝
建議連動檢視財物配發清冊離職交接 SOP高價值資產保管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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