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06

雇主告員工返還財物追幾百萬,法院只判 50 萬,反吃 83% 訴訟費的「膨脹求償」陷阱

一句「先告大金額再說,反正員工不會打」,可能被法院只認 17%,訴訟費 83% 自己扛。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78號 返還所有物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 · 2025-05-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同類雇主部分敗訴估算)
訴訟費 83% 自負
約 8 萬
律師費
約 25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2 萬
無法追回部分
約 30 萬
後續同類事件
約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場訴訟雇主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3 條(損害賠償方法)對員工提起。起訴金額看起來不小——但翻開士林地院判決:法官只認可其中一部分。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 50 萬元,及自 112 年 9 月 29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7%、原告負擔 83%。 83% 訴訟費自己扛——這就是「膨脹求償」的代價。雇主起訴時把所有可能金額都列上去,結果法院最終只認 17%。雖然名目上「贏了」,但訴訟費分擔比例會跟著最終勝訴比例走,膨脹的部分自己付。 背後的問題通常是:公司財物清冊不完整、離職交接程序流於形式、損害金額無法以發票或估價單舉證、與有過失(公司本身未建立保管或盤點制度)被法院扣減。把這些都疊加起來,雇主即使「贏了訴訟」,實質上仍然得不償失。 這份判決提醒所有雇主:起訴前要先務實評估能舉證的金額,不要追求名目上的高額求償,反而把訴訟費用大部分往自己身上扛。50 萬不是輸贏分水嶺,83% 訴訟費才是。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膨脹求償 + 文件不齊,法院只認 17%,訴訟費 83% 自己扛

  • 本案雇主追回 50 萬,但起訴金額太大導致 83% 訴訟費自負
  • 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遠超實際追回金額
  • 離職交接 SOP 結構性問題沒修補,下一位員工照樣告不到
  • 若涉高價值設備,沒有保管合約 + 盤點紀錄,根本無法舉證所有權與占有
勞資羅盤接手後

到職配發清單 + 離職交接 SOP + 高價值設備保管合約,告之前先確認能舉證的金額

  • 員工到職時建立配發財物清單(品名、序號、估值、配發日期),雙方簽名
  • 離職交接物品清點 SOP,由 HR + 直屬主管雙重確認並留存簽署文件
  • 高價值設備建立保管合約並定期盤點,留下盤點報表
  • 起訴前先評估能舉證的金額,避免膨脹請求導致訴訟費用大部分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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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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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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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50 萬

是膨脹請求 200-300 萬,法院只認 17%,剩下 83% 訴訟費反過來自己付。

不是員工不還

是公司沒清冊、沒簽認、沒盤點,所有權與占有界線根本舉證不出來。

不是訴訟費而已

是律師費 + HR 出庭時間 + 公司財物清冊體檢時間,遠超實際追回 50 萬。

不是這位員工

是離職交接 SOP 結構性問題,下一個離職員工同樣告不到。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員工到職時是否簽署配發財物清單(含品名、序號、估值、配發日期)?
  2. 2離職交接是否有物品清點 SOP,由 HR + 直屬主管雙重確認簽認?
  3. 3高價值設備(筆電、機具、車輛)是否有保管合約並定期盤點?
  4. 4起訴前是否已逐項評估能舉證的金額,避免膨脹請求?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的財物配發與離職交接清單?
  6. 6高價值資產風險是否已透過保險或保證金緩衝?

任一題答不確定,先別發律師函,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財物清冊與交接 SOP 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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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雇主請求員工返還財物並求償,士林地院僅判命被告給付 50 萬元,其餘請求駁回,雇主部分勝訴但訴訟成本高。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被告應給付 50 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但雇主其餘請求被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7%、雇主負擔 83%。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引用的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3 條(損害賠償方法)與第 217 條(與有過失)可合理推論,本案涉及員工離職後未返還公司財物,或在職期間造成公司財物損害。雇主常見的錯誤是:起訴時把所有可能的請求金額都列上去,導致主張金額遠高於法院最終認定的損害,結果勝訴比例偏低、訴訟費用大部分由自己負擔。本案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83%,即代表起訴金額中只有約 17% 獲准。背後反映的問題通常包括:公司財物清冊不完整、離職交接程序流於形式、損害金額無法以發票或估價單舉證、與有過失(例如公司本身未建立保管或盤點制度)被法院扣減。把這些都疊加起來,雇主即使「贏了訴訟」,實質上仍然得不償失。

雇主該學到什麼

財物返還與求償案件的關鍵,在於「清冊」與「交接紀錄」。沒有清冊就沒有所有權與占有的明確界線;沒有交接紀錄就無法證明員工最後一次持有時間與狀態。雇主應在員工到職時即建立配發財物清單(含序號、估值、配發日期),並於離職時逐項核對、雙方簽署交接確認單。對於高價值物品(電腦、機具、車輛、樣品),應另立保管合約並設置定期盤點機制。起訴前要先務實評估能舉證的金額,避免追求名目上的高額求償,反而把訴訟費用大部分往自己身上扛。本案也提醒:求償金額膨脹,不會增加勝訴機率,只會增加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員工到職時建立配發財物清單,含品名、序號、估值、配發日期,雙方簽名
  • 2離職交接設置物品清點 SOP,由 HR 與直屬主管雙重確認並留存簽署文件
  • 3對高價值設備(筆電、機具、車輛)建立保管合約並定期盤點
  • 4起訴前先評估能舉證的金額,避免膨脹請求導致訴訟費用大幅由自己負擔
  • 5搭配商業保險或保證金機制,作為高價值資產的風險緩衝
建議連動檢視財物配發清冊離職交接 SOP高價值資產保管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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