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20

假合意終止被認定虛偽意思表示,公司大敗訴補 76 萬加按月給付 6.6 萬

一句「你要不要主動辭職比較好看」,可能被法院依民法第 86、87 條認定為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5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400 萬
本金與利息
約 76 萬
按月累積
6.6 萬 × N 個月
律師費
約 40-60 萬
精神慰撫金
約 30-5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判決同時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與民法第 86、87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這是一個極為紅燈的組合。法院強烈認為:雇主在性別、性騷擾、懷孕或家庭照顧場景下,用表面合法的方式(合意終止、調職、考績不佳)實質上強迫勞工離職,而那份離職意思表示根本是虛偽或受脅迫所致。 雇主可能知道直接資遣有風險,於是改用「邀請」勞工自願離職、調動到偏遠或不合理職務、惡意打考績、刻意製造孤立環境逼走員工。但只要勞工事後拿出 LINE 訊息、會議錄音、調職單突兀的時間點,法院就會認定離職並非真意——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判決極重: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 767,552 元加自 113 年 7 月 12 日起年息 5% 利息;應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 66,464 元加利息;應提撥 48,048 元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勞退個人專戶;自 113 年 7 月起按月提撥 4,368 元勞退;訴訟費用負擔 98%。 76 萬只是起點。後面是每個月持續累積的薪資與勞退,直到勞工復職為止——這份債務還在跑。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假合意終止被法院認定虛偽意思表示,76 萬只是起點,按月給付到復職日

  • 違反性平法第 13 條未即時糾正補救,被認定為性別/性騷擾敗訴
  • 民法第 86、87 條虛偽意思表示成立,合意終止整份無效
  • 違反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調動五原則,被認定為報復性人事處分
  • 勞工復職前每月薪資 + 勞退持續累積,沒有上限
勞資羅盤接手後

性騷申訴獨立委員會 + 合意離職審閱期 + 申訴後 6 個月雙簽核 + 調動五原則檢核,把報復性處分擋在源頭

  • 建立性平法第 13 條性騷擾申訴 SOP 由獨立委員會處理
  • 合意離職協議提供 3 天以上審閱期並錄音記錄協議過程
  • 勞工申訴、請產假、育嬰假後 6 個月內人事決定送 HR + 法務雙簽核
  • 高階主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性平法與不當勞動行為訓練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76 萬

是每月 6.6 萬 + 勞退 4,368 元一路累積到復職日,沒有上限。

不是合意離職就過

是強迫氛圍下的簽字會被民法第 86、87 條認定為虛偽意思表示。

不是性騷擾申訴小事

是性平法第 13 條的補救措施沒做,敗訴幾乎是必然。

不是調動而已

是調動五原則違反 + 接在申訴後,會被認定為報復性處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性騷擾申訴受理、調查、懲處 SOP 並由獨立委員會處理?
  2. 2合意離職協議是否提供至少 3 天審閱期並錄音記錄?
  3. 3勞工申訴、請產假、育嬰假後 6 個月內的人事決定是否經 HR 與法務雙簽核?
  4. 4調動決定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項原則並書面說明?
  5. 5高階主管是否每年接受性平法與不當勞動行為訓練?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停下任何疑似報復性的人事異動,先補上獨立審查機制。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大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須補發約 76.7 萬元薪資與利息、按月給付 6.6 萬餘元至復職日、並補提勞退金 4.8 萬餘元,訴訟費用負擔 98%。

本案主要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民法第 86 條與第 8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與第 14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民法第 86 條與第 8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與第 14 條

士林地院認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 76 萬餘元薪資並按月給付至復職日,並補提勞退金。

雇主犯了什麼錯

判決同時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與民法第 86、87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高度暗示本案是雇主在性別、性騷擾或懷孕/家庭照顧相關場景下,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如合意終止、調職、考績不佳)實質上強迫勞工離職,而法院認為該離職意思表示是虛偽或受脅迫所致。雇主常見的錯誤是:知道直接資遣有風險,於是改用「邀請」勞工自願離職、調動到偏遠或不合理職務、惡意打考績、或刻意製造孤立環境逼走員工。但只要勞工事後能提出 LINE 訊息、會議錄音、調職單突兀的時間點等證據,法院就可能認定離職並非真意,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雇主就要從離職日起補發所有薪資與勞退至復職日,金額會隨訴訟時間累積。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是雇主最痛的判決類型:不是賠一筆錢就結束,而是「僱傭關係持續存在」,意味著訴訟期間每個月都在累積薪資與勞退債務,且必須讓勞工復職。對雇主而言,核心教訓有三:第一,性平法第 13 條要求雇主對性騷擾、性別歧視、懷孕歧視「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疏於處理或反過來懲罰申訴人,敗訴幾乎是必然。第二,「合意終止」不是萬靈丹,若勞工是在資訊不對等、強迫氛圍下簽字,法院可依民法第 86、87 條認定為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第三,調動五原則(勞基法第 10 條之 1)若違反,加上時間點剛好接在勞工申訴或請假之後,多半會被認定為報復性人事處分。雇主必須建立中立、第三方參與的離職與調動審查機制,並避免讓直接主管同時擔任加害者與決策者。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性平法第 13 條要求的性騷擾申訴受理、調查、懲處 SOP,由獨立委員會處理,禁止主管自行調查自己單位
  • 2任何「合意離職」協議須由 HR 與勞工面談並提供至少 3 天審閱期,禁止當場簽署,並錄音記錄協議過程
  • 3勞工申訴、請產假、育嬰假後 6 個月內的調動、考績、終止決定,一律送 HR 與法務雙重審查
  • 4調動決定須符合勞基法第 10 條之 1 五項原則,並書面說明調動必要性與對勞工生活影響
  • 5高階主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性平法與不當勞動行為訓練,並留存簽到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性騷擾申訴 SOP合意終止流程調動五原則檢核勞退提繳稽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判決日期
2025-06-20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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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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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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