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李阿雪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猷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85年8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經理室協理、管理 處協理、製造處協理等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 5,000元(本薪115,000元、主管職務加給30,000元),嗣原 告為辦理退保,於110年5月24日提出離職,惟仍繼續於被告 公司任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又原告雖兼任被告 公司董事,然就其職務上之事務處理、公司之人事、業務等 均需經訴外人即被告原董事長廖述椿之許可,原告並無獨立 裁量權或決策權,是原告之董事職務並不影響兩造間所存之 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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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549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