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4-30

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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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2,6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各以新臺幣 43,000元、新臺幣2,6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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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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