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8-09

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日期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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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柏臻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葵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僱用擔任服務經理乙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主張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是否存在,顯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 予以除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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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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