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4-02

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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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2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59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870元,其中新臺幣5,837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230, 224元、新臺幣31,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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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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