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4-15

勞訴字第12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日期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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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銘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慈憶律師 被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0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人員,自108年起擔任業務主管,至113年5月31日離職。原 告擔任業務主管期間,其業務部門112年度第一季、第二季 、第四季)業績均達被告發布之「商用總處營業人員獎勵辦 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之單位主管獎勵金達成標準,且 112年全年度業績達成率105%,被告已給付原告112年度業績 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2,976,098元,另20%(744,025元 )保留未發放,應該在113年發放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然 被告拒不發放業績獎勵金744,025元,且被告於113年4月中 通知原告,將於4月底發布輪調公告,將原告調動至子公司 ,負責售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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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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