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11-04

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日期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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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5,53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3,180元、新 臺幣25,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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