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8-30

勞簡字第3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1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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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1萬9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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