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62 歲應徵者於面試後未獲錄取,主張雇主以年齡為由違反中高齡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構成歧視並請求等待期間薪資損害,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勞工)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認定雇主未錄取決定不構成中高齡就促法第 12 條之年齡歧視。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招募過程的年齡中立決策,最終獲二審勝訴。從判決事實可見,原告主張的核心是「以已高齡 62 歲之事由」未獲錄取,雇主能勝訴顯示其在面試評估、錄取決策的書面紀錄上能證明係依「職務適格性」而非「年齡」作出決定。常見地雷反而是雇主在招募流程中留下年齡相關痕跡,例如:徵才公告寫明「年齡限 45 歲以下」、面試紀錄中出現「年紀偏大」、「擔心體力」等用語、未錄取通知中提及年齡因素,或主管在面試後群組訊息中討論年齡。一旦這類證據被應徵者取得(例如錄音、截圖),即便實際決策原因是其他考量,雇主仍可能依中高齡就促法第 12 條被認定構成歧視,依同法第 17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雇主能勝訴,是程序面與紀錄面把關到位的正向範例。
中高齡就業促進法自 109 年施行後,年齡歧視訴訟逐年增加,特別是 45 歲以上應徵者未獲錄取時容易主張歧視。本案的啟示在於:招募決策不只要實質上中立,還要能在訴訟中以書面證據證明「決策依據是職務適格性」。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檢視徵才公告、面試評分表、未錄取通知用語、內部討論紀錄等是否出現年齡因素。一旦雇主舉證不足,依中高齡就促法第 17 條第 1 項可能被判賠償應徵者「等待期間之薪資損害」、面試交通費,甚至精神慰撫金。建議雇主將招募流程標準化,所有面試官接受「就業歧視防制」訓練,並建立面試評分表以職務能力、經驗、技能為唯一評估維度,從制度面降低訴訟風險。
- 1徵才公告嚴格中立化:不得載明年齡、性別、婚育、宗教、政黨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之歧視事由。
- 2建立面試評分表 SOP:以職務能力、相關經驗、技術技能、團隊適配為唯一評估維度,逐項評分並由面試官簽認。
- 3所有面試官(含主管)每年接受 1-2 小時就業歧視防制訓練,並留下訓練簽到與測驗紀錄。
- 4未錄取通知統一以制式書面發出,僅載明「經評估後不予錄取」,不提及任何個人因素。
- 5內部討論招募決策(含 LINE、email、會議紀錄)皆以職務適配度為討論主軸,避免年齡、外貌、家庭狀況等敏感詞彙。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晨浩 被 上訴人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勞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徵才網站知悉被上訴人招募人才,於 民國112年1月7日前往被上訴人之公司面試,應徵資深工程 師,面試後等待錄取通知。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已高齡62歲 之事由於同年3月25日通知不予錄取。被上訴人所為已違反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促法)第12條 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損害。上訴 人所受損害為等待錄取期間112年1月7日至同年3月25日(2 月又19日)之薪資損害。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