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15

62 歲應徵者沒上就告年齡歧視,公司靠中立面試評分表二審守住勝訴

一句「他年紀有點大喔」,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中高齡就促法第 12 條的歧視證據。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 · 2025-05-1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薪資損害
~15 萬
精神慰撫金
~10 萬
律師費
~20 萬
其他風險
~3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12 年 1 月 7 日,一位 62 歲的求職者透過徵才網站,前往瑞相科技應徵資深工程師職位。面試結束後,他等待錄取通知;同年 3 月 25 日,公司通知不予錄取。 他不接受。他主張公司「以高齡 62 歲為由」未錄取,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公司應賠償他從 1 月 7 日到 3 月 25 日「等待錄取期間」(2 月又 19 日)的薪資損害。 一審輸了,他上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 4 月 17 日言詞辯論終結,二審法院攤開公司的徵才公告(無年齡限制)、面試評分表(以技術能力、相關經驗為唯一維度)、未錄取通知(制式書面、不提個人因素)、內部討論紀錄——公司能逐項證明錄取決策基於職務適格性,與年齡無關。 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公司靠的不是「我沒有歧視」這句話,而是一整套可以攤在法庭上的書面證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句「年紀有點大」截圖外流,公司被判賠等待期間薪資 + 精神慰撫金

  • 依中高齡就促法第 17 條應賠償等待期間薪資損害(2–3 月薪資 + 利息)
  • 可能加計面試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單案總額可達 30–50 萬
  • 面試官 LINE 群組、會議紀錄全部被調出來逐句檢視,主管心理壓力大
  • 勞動部備查留下歧視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
勞資羅盤接手後

招募流程全程中立化,連 LINE 群組都跑過 SOP,應徵者要告也告不出來

  • 徵才公告由勞動法顧問逐字審視,刪除年齡、性別、婚育等敏感字眼
  • 面試評分表標準化:技術、經驗、適配度三維度逐項評分,面試官當場簽認
  • 面試官每年接受 1–2 小時就業歧視防制訓練,含 LINE/email 用語地雷
  • 未錄取通知統一制式範本,僅寫「經評估後不予錄取」,不提及任何個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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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 62 歲應徵者

是 45 歲以上所有未錄取者,都可能拿類似主張提告。

不是訴訟費用

是面試官 LINE 群組、會議紀錄被當庭調出來逐句檢視。

不是只賠薪資損害

是依中高齡就促法第 17 條可能再加精神慰撫金與交通費。

不是一審結束

是即使一審勝訴,二審仍要再戰一年,律師費翻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的徵才公告是否完全不出現年齡、性別、婚育、宗教等敏感字眼?
  2. 2面試評分表是否以職務能力、經驗、技能為唯一評估維度?
  3. 3所有面試官是否每年完成就業歧視防制訓練並留下簽到紀錄?
  4. 4未錄取通知是否統一制式書面,僅寫「經評估後不予錄取」?
  5. 5面試官的 LINE 群組、email 是否曾出現「年紀偏大」、「擔心體力」等用語?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招募流程中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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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第 17 條(年齡歧視之禁止與損害賠償)

62 歲應徵者於面試後未獲錄取,主張雇主以年齡為由違反中高齡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構成歧視並請求等待期間薪資損害,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勞工)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認定雇主未錄取決定不構成中高齡就促法第 12 條之年齡歧視。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招募過程的年齡中立決策,最終獲二審勝訴。從判決事實可見,原告主張的核心是「以已高齡 62 歲之事由」未獲錄取,雇主能勝訴顯示其在面試評估、錄取決策的書面紀錄上能證明係依「職務適格性」而非「年齡」作出決定。常見地雷反而是雇主在招募流程中留下年齡相關痕跡,例如:徵才公告寫明「年齡限 45 歲以下」、面試紀錄中出現「年紀偏大」、「擔心體力」等用語、未錄取通知中提及年齡因素,或主管在面試後群組訊息中討論年齡。一旦這類證據被應徵者取得(例如錄音、截圖),即便實際決策原因是其他考量,雇主仍可能依中高齡就促法第 12 條被認定構成歧視,依同法第 17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雇主能勝訴,是程序面與紀錄面把關到位的正向範例。

雇主該學到什麼

中高齡就業促進法自 109 年施行後,年齡歧視訴訟逐年增加,特別是 45 歲以上應徵者未獲錄取時容易主張歧視。本案的啟示在於:招募決策不只要實質上中立,還要能在訴訟中以書面證據證明「決策依據是職務適格性」。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檢視徵才公告、面試評分表、未錄取通知用語、內部討論紀錄等是否出現年齡因素。一旦雇主舉證不足,依中高齡就促法第 17 條第 1 項可能被判賠償應徵者「等待期間之薪資損害」、面試交通費,甚至精神慰撫金。建議雇主將招募流程標準化,所有面試官接受「就業歧視防制」訓練,並建立面試評分表以職務能力、經驗、技能為唯一評估維度,從制度面降低訴訟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徵才公告嚴格中立化:不得載明年齡、性別、婚育、宗教、政黨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之歧視事由。
  • 2建立面試評分表 SOP:以職務能力、相關經驗、技術技能、團隊適配為唯一評估維度,逐項評分並由面試官簽認。
  • 3所有面試官(含主管)每年接受 1-2 小時就業歧視防制訓練,並留下訓練簽到與測驗紀錄。
  • 4未錄取通知統一以制式書面發出,僅載明「經評估後不予錄取」,不提及任何個人因素。
  • 5內部討論招募決策(含 LINE、email、會議紀錄)皆以職務適配度為討論主軸,避免年齡、外貌、家庭狀況等敏感詞彙。
建議連動檢視招募流程 SOP面試評分表就業歧視防制訓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晨浩 被 上訴人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勞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徵才網站知悉被上訴人招募人才,於 民國112年1月7日前往被上訴人之公司面試,應徵資深工程 師,面試後等待錄取通知。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已高齡62歲 之事由於同年3月25日通知不予錄取。被上訴人所為已違反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促法)第12條 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損害。上訴 人所受損害為等待錄取期間112年1月7日至同年3月25日(2 月又19日)之薪資損害。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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