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11-11

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日期
2024-11-11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