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1-31

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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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 佰參拾肆元、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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