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3-15

勞訴字第5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5
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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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 貳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提撥勞退金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柒元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內。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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