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02-27

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1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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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2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82,474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32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暨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5,0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8,932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82,47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3,328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5,03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1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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