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林照晏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陳錦儒 盧志偉 蔡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受雇於被告,原在高 鐵桃園車站任職,於112年3月調任台灣高鐵維修處場站設施 部北區設施維護二課新竹車站資深機電督導,工作地點在新 竹縣竹北市,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69,500元(此為最低 金額,當月若有輪值夜班則再增加500元)。被告以原告任 職於高鐵桃園車站時,於000年0月間,以網路簡訊對當時之 同事A女的恐嚇、性騷擾事件(下稱系爭性騷擾事件),違 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12年6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因系爭性騷擾事 件涉犯刑法,固經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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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準法第12條性平法第12條性平法第1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