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新竹地院確認僱傭關係等案件,駁回勞工全部請求與假執行聲請,雇主在加班費、薪資結構與終止合法性爭議中完全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完全勝訴:勞工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全部駁回,訴訟費用 68,019 元由勞工負擔。
本案判決援引民法第 98 條(意思表示解釋)、第 153 條(契約成立)、第 736 條(和解)、第 148 條(誠信原則),高度暗示雙方曾簽署過離職和解書或合意終止協議,而勞工事後反悔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或要求加班費。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很可能在離職時就完成書面合意終止、清楚載明拋棄請求權範圍,並由勞工親自簽署——所以法院以民法第 736 條和解效力與第 148 條誠信原則駁回勞工反悔請求。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以為「簽了和解書就萬無一失」,但和解書若未明確列出「雙方就僱傭關係、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補提等項目互不請求」,勞工事後仍可主張未涵蓋項目,因此每一項潛在請求都要列入和解範圍。
本案是雇主在離職管理上的範本:和解書、書面證據、契約解釋互相支援,使法院在誠信原則與和解效力下駁回勞工反悔。但要把這個勝利複製到其他案件,雇主必須注意:第一,和解書條款要採「全面性拋棄」寫法,明確列舉勞工拋棄請求的項目(加班費、特休、資遣費、勞退補提、職災補償、精神慰撫金等),最後再加一條「就本件勞動契約相關之一切請求」概括拋棄。第二,和解書簽署時最好提供 3 天以上審閱期,並於和解書中載明「業已充分理解條款內容並經審閱」,避免日後主張被脅迫。第三,給付和解金時透過匯款並備註用途,避免現金交付產生爭議。第四,勞動事件法第 24 條規定勞動調解應 3 個月內 3 次期日終結,雇主應積極參與調解,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比私下和解書更有保障。
- 1離職和解書採「全面性拋棄」條款,明列加班費、特休、資遣費、勞退、職災等項目,最後加概括條款
- 2和解書提供至少 3 天審閱期,並載明「業已充分理解條款並經審閱期」字句
- 3和解金以匯款方式給付,匯款備註與和解書用途一致,留存匯款憑證至少 5 年
- 4優先透過勞動調解程序成立調解筆錄,比私下和解書更具執行力與既判力
- 5建立離職證據保存清單: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和解書、簽收憑證至少保存 5 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佰壹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勞動調解程序,除 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第2 項)當事人應儘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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