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5-06-25

離職和解書經得起檢驗,雇主完勝駁回勞工反悔請求並負擔 6.8 萬訴訟費

一句「簽了和解書就沒事」,若未列舉拋棄項目,勞工事後仍可主張未涵蓋項目。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SCDV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 · 2025-06-2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若敗訴補付
約 30-50 萬
律師費
約 25-35 萬
HR 工時
約 8 萬
同類員工風險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份離職和解書,把這場訴訟提前結束在勞工反悔之前。判決援引民法第 98 條(意思表示解釋)、第 153 條(契約成立)、第 736 條(和解)、第 148 條(誠信原則)——這組條文揭示了案件核心:雙方曾簽署過離職和解或合意終止協議,勞工事後反悔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或要求加班費。 但這家公司在離職時就把書面合意做到位。和解書條款採「全面性拋棄」寫法:明確列舉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補提、職災補償等項目互不請求,並加上「就本件勞動契約相關之一切請求」概括拋棄。員工簽署時也有審閱期。 法院攤開和解書、簽署過程、給付記錄——民法第 736 條和解效力與第 148 條誠信原則站在公司這邊。 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 68,019 元由原告負擔。 這 6.8 萬訴訟費由勞工負擔的判決,是離職和解書品質的真實檢驗。如果和解書只寫「終止勞動契約」沒列拋棄項目,這場仗會反過來打。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離職和解書條款不全,勞工事後反悔主張未涵蓋項目,公司仍需應訴

  • 和解書未列舉拋棄項目,勞工可主張未涵蓋加班費、特休、資遣費
  • 無審閱期紀錄,勞工可主張為脅迫下簽署而無效
  • 現金給付無匯款憑證,難以證明和解金實際支付
  • 未走勞動調解程序,私下和解書效力低於調解筆錄
勞資羅盤接手後

和解書全面性拋棄 + 審閱期 + 匯款給付 + 勞動調解優先,把離職反悔擋在訴訟前

  • 離職和解書採全面性拋棄條款,明列所有可能項目並加概括條款
  • 提供至少 3 天審閱期並載明「業已充分理解並經審閱」字句
  • 和解金以匯款方式給付,匯款備註與和解書用途一致
  • 優先透過勞動調解程序成立調解筆錄,比私下和解書更具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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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次完勝

是其他和解書條款不完整的案件,勞工仍可主張未涵蓋項目反悔。

不是當場簽字

是沒有審閱期的和解書會被主張為脅迫下簽署而無效。

不是現金交付

是沒有匯款憑證的給付記錄,難以證明和解金實際支付。

不是這份和解書

是其他離職員工的和解書缺少全面性拋棄條款,全部要回頭補。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 3 份離職和解書並含全面性拋棄條款?
  2. 2和解書是否提供 3 天以上審閱期並載明「業已充分理解」字句?
  3. 3和解金是否以匯款方式給付並留存匯款憑證至少 5 年?
  4. 4是否優先透過勞動調解程序成立調解筆錄?
  5. 5離職證據保存清單是否涵蓋出勤、薪資、和解書、簽收憑證?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更新離職和解書範本,加上全面性拋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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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736 條(和解契約)、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勞動事件法第 24 條(勞動調解期限)

新竹地院確認僱傭關係等案件,駁回勞工全部請求與假執行聲請,雇主在加班費、薪資結構與終止合法性爭議中完全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完全勝訴:勞工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全部駁回,訴訟費用 68,019 元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判決援引民法第 98 條(意思表示解釋)、第 153 條(契約成立)、第 736 條(和解)、第 148 條(誠信原則),高度暗示雙方曾簽署過離職和解書或合意終止協議,而勞工事後反悔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或要求加班費。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很可能在離職時就完成書面合意終止、清楚載明拋棄請求權範圍,並由勞工親自簽署——所以法院以民法第 736 條和解效力與第 148 條誠信原則駁回勞工反悔請求。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以為「簽了和解書就萬無一失」,但和解書若未明確列出「雙方就僱傭關係、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補提等項目互不請求」,勞工事後仍可主張未涵蓋項目,因此每一項潛在請求都要列入和解範圍。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是雇主在離職管理上的範本:和解書、書面證據、契約解釋互相支援,使法院在誠信原則與和解效力下駁回勞工反悔。但要把這個勝利複製到其他案件,雇主必須注意:第一,和解書條款要採「全面性拋棄」寫法,明確列舉勞工拋棄請求的項目(加班費、特休、資遣費、勞退補提、職災補償、精神慰撫金等),最後再加一條「就本件勞動契約相關之一切請求」概括拋棄。第二,和解書簽署時最好提供 3 天以上審閱期,並於和解書中載明「業已充分理解條款內容並經審閱」,避免日後主張被脅迫。第三,給付和解金時透過匯款並備註用途,避免現金交付產生爭議。第四,勞動事件法第 24 條規定勞動調解應 3 個月內 3 次期日終結,雇主應積極參與調解,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比私下和解書更有保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離職和解書採「全面性拋棄」條款,明列加班費、特休、資遣費、勞退、職災等項目,最後加概括條款
  • 2和解書提供至少 3 天審閱期,並載明「業已充分理解條款並經審閱期」字句
  • 3和解金以匯款方式給付,匯款備註與和解書用途一致,留存匯款憑證至少 5 年
  • 4優先透過勞動調解程序成立調解筆錄,比私下和解書更具執行力與既判力
  • 5建立離職證據保存清單: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和解書、簽收憑證至少保存 5 年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和解書範本勞動調解策略離職證據保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佰壹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勞動調解程序,除 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第2 項)當事人應儘早提出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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