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僱傭關係,經被告以後開情詞否認, 然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影響原告是否可依僱傭契約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地位,原告私法上地位自有受 侵害之危險,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法律上利益,合 先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傳送民事起訴狀1件到院,其主張 及聲明如下: (一)原告於112年3月27日至被告擔任臨時人員,此臨時人員聘 任為年度聘任,期間為該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原告係於112年3月27日因原計畫人員離開始接手,被告於 同年11月29日以口頭告知原告將於合約期滿終止勞雇關係 ,然該計畫係每年均續行辦理,故因應該計畫而受聘之臨 時人員,如無其他事由,應係每年均持續聘任。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