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 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 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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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