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5-02-11

勞簡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就服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日期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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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提撥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上訴人之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就服法第3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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