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4-04-30

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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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存 在、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8日對原告之調職處分無 效,為被告所否認,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上 開調職處分是否無效,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則原告 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致其在 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乃能以 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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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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