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5-01

勞訴字第3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日期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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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1,94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萬1,94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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