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4,44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4,4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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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