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9-19

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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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4,44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4,4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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