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8-19

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61條民法第68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日期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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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辛○○組成之合夥團體應給 付原告癸○○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原告丁○○新 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參元、原告己○○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 參元、原告庚○○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原告戊 ○○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乙○○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 捌拾元,並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辛○○組成之合夥團體應發 給原告癸○○、丁○○、己○○、庚○○、戊○○、乙○○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辛○○組成之合 夥團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莎露烘培餐廳即甲○○、子○○ 、辛○○組成之合夥團體為原告癸○○預供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 柒佰陸拾參元,為原告丁○○預供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參元 ,為原告己○○預供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參元,為原告庚○○ 預供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為原告戊○○預供新 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乙○○預供新臺幣伍萬貳 仟壹佰捌拾元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661條民法第6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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