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1-25

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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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4,4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萬4,48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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