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1-16

勞訴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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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3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萬8,5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3,23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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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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