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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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 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如以 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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