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5-16

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日期
2024-05-1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5,56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5, 5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