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2-01

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7條民法第98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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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於每 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2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提撥 勞工退休金新臺幣1,9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2至4項部分得假執行。但就第2項部分,被告如以 新臺幣2,7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就第3項部分,被告如按月 以新臺幣30,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就第4項部分,被告如 按月以新臺幣1,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7條民法第9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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