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16

前夫妻早餐店共同出資,離婚後告「積欠工資」被法院認定合夥駁回

一句「我們是夫妻店不用簽契約」,可能讓離婚後一方反過來追討「積欠工資」。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 · 2025-06-1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300 萬
5 年薪資補發
~150 萬
勞健保勞退補繳
~30 萬
稅務追補
~50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陳棋宏與王麗貞兩人原都任職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派駐中國大陸期間結婚——當時陳年薪 120 餘萬、王年薪約 100 萬。105 年返台後,108 年 6 月 24 日共同出資開設弘爺漢堡早餐店,後來陸續開到 3 家(國光店、恩主公店、千樂堡早餐店),事業規模不小。 婚姻期間,陳將外派薪資全數交由王管理,每月向王領零用錢。後來兩人離婚,陳反過來主張:他不是合夥人,是員工;要求王給付「積欠工資」。 法庭上王的辯護策略很清楚:拿出兩人共同出資款項紀錄、營業登記、決策參與紀錄(哪間店要開、員工怎麼僱用、誰簽合約),證明陳與王之間是「合夥共同經營」而非「僱傭」。法院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定義)與第 667 條以下(合夥)規定,認定兩人是合夥關係,並非僱傭。 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表面上是王勝訴,但這場訴訟提醒所有「夫妻店」、「朋友合資」、「家族事業」:事業初期就要把出資人、合夥人、員工身分釐清,否則關係生變時,任一方都可能反過來主張「我其實是員工」要求補發薪資、加班費、勞退、資遣費。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夫妻店、合夥開店沒簽書面契約,關係生變時對方反過來告「積欠工資」

  • 若被認定為僱傭關係,須補發 5 年內薪資、加班費、特休、勞退
  • 勞保、健保、勞退補繳,並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罰鍰
  • 稅務局可能依「實質薪資」回溯查補綜所稅、營所稅
  • 律師費 20–40 萬,整體訴訟期間 12–18 個月
  • 另一方仍可主張合夥拆夥分潤,雙線訴訟成本加倍
勞資羅盤接手後

事業設立第一天就把合夥契約、股東協議、勞動契約做齊,關係變動也不會反咬

  • 簽訂書面合夥契約 / 股東協議,明列出資比例、盈虧分配、退場機制
  • 若家族成員兼任員工,另簽勞動契約並依法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
  • 出資、分潤、薪資、零用金分流入帳,每筆款項清楚標示用途
  • 每月留存合夥會議紀錄或營運決策紀錄,作為非受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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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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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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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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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夫妻店

是事業變動時任一方都可能主張自己是員工,反向要求補發。

不是口頭約定

是沒書面合夥契約,法院無法保證會認定為合夥而非僱傭。

不是金額計算

是合夥資金與工資沒分流入帳,整本帳會被翻成「給付薪資」。

不是個案

是同類「家族/朋友合資」事業,關係變動時都會踩同一個雷。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事業設立時是否有書面合夥契約或股東協議,記載出資比例與分潤?
  2. 2家族或合夥成員若兼任員工,是否另簽勞動契約並依法投保勞健保?
  3. 3出資、分潤、薪資、零用金是否分流入帳,避免單一帳戶混用?
  4. 4是否每月留存合夥會議紀錄或營運決策紀錄?
  5. 5婚姻或合夥關係變動時,是否以書面協議劃分財產與身分?

任一題答不確定,家族事業身分劃分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契約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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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定義)、民法第 667 條以下(合夥)

前夫妻共同出資開設早餐店後離婚,前夫以僱傭關係為由請求積欠工資,法院認定不存在僱傭關係而駁回。

判決結果名義「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前夫)給付薪資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原告與被告為前配偶共同出資合夥經營早餐店,原告事後主張兩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並請求積欠工資。法院最終認定不成立僱傭關係,駁回請求,本質上是「合夥」與「僱傭」的定性爭議。對中小企業主、家族事業、夫妻店、合夥開店的常見地雷在於:未在事業初期將出資人、合夥人、員工的身分釐清並訂立書面契約,導致出資夥伴在關係生變後(離婚、拆夥、糾紛),任一方可主張自己其實是員工身分,反過來請求工資、加班費、勞退、資遣費。這類定性爭議一旦進入訴訟,雇主即使勝訴也耗費大量舉證成本,且往往牽動稅務、勞保、健保的歷史紀錄。

雇主該學到什麼

事業合夥與僱傭關係的差異在於:合夥人共享盈虧、共同決策、出資且分潤;員工則受指揮監督、領取固定工資、不承擔經營風險。本案雖然法院認定合夥關係,但能勝訴的關鍵是事前的出資與經營參與證據(共同出資款項、營業登記、決策參與紀錄)。對「家族經營」、「夫妻店」、「朋友合資」型雇主而言,務必在事業開始時就釐清每位成員身分:合夥人應簽合夥契約並登記出資比例;若家屬同時擔任受僱員工,應另簽勞動契約、辦理勞健保、依法給付工資。切勿模糊化處理,否則一旦關係生變,定性風險直接轉為金錢請求。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事業設立時即簽訂書面合夥契約或股東協議,明確記載出資比例、盈虧分配、退場機制與決策權。
  • 2家族或合夥成員若兼任員工,另行簽訂勞動契約,依法投保勞健保與提繳勞退 6%。
  • 3出資、分潤、薪資、零用金分流入帳,避免一個帳戶混用合夥金與工資。
  • 4每月留存合夥會議紀錄或營運決策紀錄,作為日後證明「共同決策、非受僱」的證據。
  • 5婚姻或合夥關係出現變動時,先以書面協議劃分財產與身分,再進行人事或股權異動。
建議連動檢視合夥契約管理家族事業人事身分劃分出資與薪資金流分離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棋宏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王麗貞 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倫律師 楊智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兩造因共同任職訴外人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巨騰 公司),並經派駐於中國大陸而認識結婚,兩造派駐於中國 大陸期間,原告年薪約為新臺幣(下同)120餘萬元,被告 則約為100萬元。嗣兩造於民國105年間返回臺灣,並於108 年6月24日共同出資開設弘爺漢堡早餐店,迄今業已開設3家 早餐店(即弘爺漢堡國光店、恩主公店,以及千樂堡早餐店 ),早餐店事業頗具規模成效。 ㈡又被告曾有一段失敗婚姻,對婚姻關係缺乏安全感,任何事 物均具有較強之控制欲,因此原告於結婚後,家中大小事務 皆係聽從被告安排指示,並將個人外派大陸工作之薪資,全 數交由被告管理,再按月向被告領取零用錢。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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