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 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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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