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耀賢 訴訟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 線檢驗技術員一職,負責繪製配電圖、線路遷移、裝設線路 自動化開關等業務,兩造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8,200 元。原告任職期間恪盡職守,並經被告肯認原告之工作表現 ,自原告自108年12月10日任職時起之支薪等級5等1級,於1 09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6等1級,復晉升為6等2級,並領 有半個月獎金,再於110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7等1級。此 外,原告為精進其工作表現,亦曾考取多張專業證照,包含 「配電線路裝修」丙級技術士證、「配電電纜裝修」丙級技 術士證、「配電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等,並完成「使用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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