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
- 判決日期
- 2024-09-27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本則判決尚未整理成雇主視角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爭點涉及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援引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想先看已整理好的案例,可以從下面兩個入口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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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