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5-07

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日期
2024-05-0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