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日期
2024-09-30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6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