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8-14

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日期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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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51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28,000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1,515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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