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8-14

勞簡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7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5
日期
2024-08-14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4,47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萬9,03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萬4,47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03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72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