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6-17

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日期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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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 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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