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2-16

勞簡字第107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4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日期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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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就服法第5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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