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馮易杰即馮逸君因積欠原告債務未 清償,前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該 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710號受理,且於民國110年12月16 日對馮易杰查詢勞保投保明細發見投保單位係被告,故依法 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助字 第2430號向被告對於馮易杰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債權 範圍內,支給原告馮易杰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 俸、津貼、獎金、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被告初始還於1 11年1月4日向鈞院回覆自111年1月起開始扣押每月三分之一 薪資,詎料被告又於111年1月12日向鈞院聲明異議指陳馮易 杰已於110年12月5日離職,致未曾扣押馮易杰分文移轉於原 告,然查馮易杰個人111年所得清單發見被告於該年度仍有 支付原告40,130元的薪資紀錄,被告仍應給付原告13,377元 (計算式:40,130÷3=13,377元),又為何被告對馮易杰之 加保日期為110年11月12月,退保日期為110年12月5日,為 何馮易杰110年的所得清單薪資為4,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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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